在讨论中,我们的注意力基本集中在制度领域的一般类型上(每一类型都有各种不同的类别),包括市场、民主政治制度、私有与公共行政系统、司法系统、联合领域以及社会网络与社区。
即使在短期内社会行动的领域也决不能清楚地区分开来。在任何既定的情况下它们都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例如,作为一个利益组织来运用其政治权利的工会,通过与政党的联系,迫使国家政治领袖去干预、控制劳动力市场。另外,政治领袖可以利用他们与工会的关系来中止或协调罢工和其他工业冲突。因此“劳动力市场”部分地成为一个被政府管理的领域,在这一领域内“劳动力市场组织”(常常带有政府行为)固守特定跨组织原则和协商规则,而且还达成用以调节市场的新规定。通过指明有效的分析性特征,通过提供一个框架使那些表面上不相似现象的相似性能够得到认识,并且相似现象间的差异能够得以辨别,规则系统应该让我们能够阐明这些问题。
因此,虽然我们根据一些特征把商业企业、政府机构和司法系统都归为等级制类型,但是它们在其立法原则、社会行动的规定性或许可模式、规则系统中制造变迁的方式等方面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正如表8-1中指出的,一个诸如“公共行政”的活动领域包括了活动的不同组织与类型,其范围从福利服务机构到各种不同类型的管理机构,再到警察与军队组织。尽管这些不同组织具有许多共同因素(例如等级特征),但是它们在具体组织原则、操作模式和变迁能力方面还是存在根本不同。简言之,它们是在有本质区别的规则体系之上建构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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