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关于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
1955年5月20日,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规定了各级军官基准职务的编制军衔。
在1955年7月30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中,通过立法形式对中将至少尉各级军官的服役年龄作出规定。
1955年9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授予朱德等10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授予朱德等131人以一级八一勋章,授予授予朱德等117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朱德等570人以一级解放勋章》等决定。并讨论和批准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的服装制式和帽徽、军衔肩章、领章、军兵种符号、勤务符号的样式,决定从1955年10月1日起在全军实行。
(三)人员清理
在实施军衔的准备过程中,人员清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当时我军尚未实行义务兵役制和薪金制,没有严格的定员定额和正规编制,军官与军士之间有些职务没有明确划分,人员组织和成分构成比较复杂。据统计,在实施军衔制前夕,全军军事、行政和技术干部中担任非军官职务的有23万余人,在非队列单位工作的干部和非正式干部有15万人,还有一批待处理的妇女干部、解放战争中包下来的起义军官,以及肃反中发现有各种严重政治问题的人。这些人将近干部总数的一半,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易授予军衔。因此,对这部分人必须进行清理,作妥善安排和一定的处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