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诸侯国建立了统一的军队,由国君掌握军队的征调大权,实行凭“虎符”发兵的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国君颁发给杜县的“虎符”上刻的铭文规定:右半在君,左半在杜,凡征发兵甲50人以上,必须与君符会合。但有烽火报警,也可“毋会”君符而采取行动。国君之下始设将军等专职武官,文武已明显分职。
各诸侯国主要实行以农民为主要征集对象的郡县征兵制,郡守和县令有权征集本郡、县适龄男子入伍,并可率领他们出征。男子16或17岁“傅籍”(或称“傅”)即进行登记,然后根据国家需要随时应征入伍,直到60岁才能免征。除征兵制外,各国还兼行募兵制,招募之兵经过严格的考选,大多数都充实到军队的骨干和国君的卫队,凡中选者都要进行长期的专门训练,并享受比较优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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