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解释认为,缺乏对于“少数人”的统一的明确定义,主要原因在于少数人所处的境况多种多样。这里可以列出四种境况:(1)一些少数人集中在其居住国内界线明确的区域中聚居生活,与该国人口中占绝对多数的其他群体相隔离,而其他的少数人则分散在全国各地,与其他非少数人群体的人相杂居。(2)一些少数人群体的强烈的集体认同感是以代代相传或明确记录的历史为基础的,而其他一些少数人群体对其共同的民族、宗教及文化遗产的记忆与认识却是支离破碎的。(3)某些少数人群体享有一一或曾经享有一一高度的自治,而另一些少数人群体则没有任何的自治或自我管理的历史。(4)一些少数人群体可能需要得到比其他少数人群体更多的保护,因为他们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居住在一个国家,或者他们有更强烈的维护和发展其自身特征的愿望。
当然,除了上述原因以外,缺乏对于“少数人”的明确定义,可能也和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于少数人问题重视不够以及世界各国历史、文化、传统、观念的差异有一定的关系。
在所有这些原因中,每一种少数人与其所属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少数人及其权利保护问题上的根本利益及主观愿望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于少数人定义的态度的不同。于是,族群关系紧张、担心过分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有可能损害国家的稳定和统一的国家,主张对于少数人这一概念作严格的解释;族群关系和睦的国家则主张对于这一概念作宽泛的解释,而且这两类国家往往很难达成一致。其实,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坚持少数人应当隶属于他们长期生活的国家,并构成这个国家人口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独立于国家管辖之外的少数人都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在联合国有关机构确定“少数人”法律定义的各种努力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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