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国际法曾创立了种种旨在保护不同人群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这些人群包括:奴隶、少数族群、某些土著居民、外国国民、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参战人员,等等。这些法律和实践从概念和制度上巩固了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而且,这些早年的制度和法律原则中有许多依然与当代人权国际法并存着,或成为了当代人权国际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某些方面,当代人权国际法深受其先例的影响,因此,认识当代人权国际法的历史起源,必将增进读者对这一法律分支的理解。
在随后的章节中我们将看到,当代国际人权法与其历史先例之间最显要的差异,就是当代国际人权法目前承认每一个人,作为个体而非某国国民,都享有国际保障的诸项权利。现在,数量不断增长的国际机构对保护个人的人权免受其国籍国和任何其他国家的侵犯具有管辖权。尽管现有的救济依然不够充分、有效,但是完全出乎人们意料的现状是:大量现存的国际人权法和旨在实施这些法律的国际机构的迅猛发展,完全出乎意料地实现了人权问题的国际化。这种势头也因此造就了这样一种政治气候,即:人权保护成为了当今国际政治交流当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参与者包括了政府、政府间组织和一个庞大的非政府组织网络。
此外,民主是有效保障人权的前提的主张,也于冷战结束之后得到了广泛的国际政治认同。这一发展特别导致了“国际认可的实施选举式民主的权利”的出现。“这种民主以人权准则为基础,但试图扩大受保护权利的范围,以确保人民有意义地参与足以影响他们生活质量和所处社会的官方政治决策。”
从长远来看,国际人权法领域一些最重大的发展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全世界的人们已经越来越多地开始相信,国家和国际社会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各项人权,而不论这些人权属于公民和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个现象所产生的期望,使得国家否认该义务实际存在的企图从政治上变得愈加困难。这种结果反过来推动了在国际层面上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种努力。换言之,我们亲身经历着一场人权革命。收获颇丰,但需要加以巩固。所需要的法律,大部分已被制定出来,但不幸的是,实施这些法律的国内和国际机构依然很微弱。剩下的一件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来发挥这些法律的效力,并令此效力惠及世界各地。
然而,我们必须记住,人权领域的进步在许多国家里都受到了极大的阻碍。普遍贫困、文盲、腐败以及各式各样的歧视都在阻止着很大部分人口享受他们所受国际广为承认的人权。这些祸害不能单靠法律和执法机制得到根除,而需要适合于各个国家具体需要的国际合作和发展援助,也需要各种教育项目的实施。这些教育项目应注重于促进人权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提倡人与人之间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宽容并创建有能力将国际人权法规范转变为现实的国家和地方一级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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