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场博士认为,单一性和同一性的区别表现在:单一性是将已经认定的事实,即起诉书所记载的原诉因的存在作为前提,在此之上附加新事实,即追加诉因而产生的问题;而后者是在对已认定的事实即原诉因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否定的基础上,代之以新的事实,即新的诉因事实而产生的判断。具体而言,平场博士认为,“公诉事实的同一性”是一个机能概念,也就是说,它仅仅是作为“诉因变更的界限”而存在,并非诉讼客体本身。以此为基点,他指出,公诉事实的同一性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进行认定,其关键是无罪判决的一事不再理的效力,这是因为一事不再理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和审判的范围是一致的。具体而言,有罪判决的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就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同一犯罪(一罪)的范围。除了有罪判决外,无罪判决也认可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其范围在法律政策上,同有罪判决是一样的。对于提起的诉因,在可能判决为有罪的情况下,为了填补诉因和一事不再理效力之间的漏洞,而认可的补充,就是追加的诉因。因此,诉因的追加所允许的限度是一罪的范围,也就是公诉事实的单一性。与此相对,预想此诉因无法被证明,那么,允许在无罪判决的一事不再理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变更主张,是实体正义的进一步要求。这就是诉因的变更,其限度是无罪判决的一事不再理效力所及的范围,这是公诉事实的同一性问题。
那么,同一性与单一性之间具有何种联系呢?平场博士认为,公诉事实的同一性与单一性在范围上是一致的。他分析指出,如果有罪判决的一事不再理效力所及的范围必须和无罪判决是一样的话,公诉事实的同一性也必须和公诉事实的单一性范围是相同的。假设原诉因被证明有罪,其一事不再理的效力能否适用于新诉因呢?对此如果持肯定的态度,那么,诉因的变更是允许的。也就是说,公诉事实具有同一性。因此,公诉事实同一作为假说的判断.并没有脱离公诉事实的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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