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即为了保证国家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其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侵犯,国家法律建立的一些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的制度。这是侦查程序诉讼化的权力制约内涵,也是侦查程序诉讼化的核心内容。经过历史的反复证明,权力制约理论被公认为是治理国家的一条规律,已被现代社会各国所遵守。根据权力制约理论,任何国家权力都存在“善”和“恶”的两重性,即国家权力正当行使则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即“善”性),否则国家权力就会侵犯公民权利,阻碍和破坏社会发展(即“恶”性),而要防止和遏制国家权力的“恶”性,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而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则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权力制约权力,即以一种国家权力的“善”性来制约另一种国家权力的“恶”性;二是权利监督制约权力,即以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力量或公民个人的权利来监督制约国家权力。这就是权力制约理论的全部内容。①
权力制约作为一条政治规律,任何国家在管理社会过程中都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国家权力被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具体到刑事诉讼来说,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要保证其正确行使,防止被滥用,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就必须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为此就应当在侦查程序中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从历史上看,在封建社会,由于侦查程序的诉讼化程度较低,法官集侦查权、控诉权和审判权于一身,无法建立对法官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因而无法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权力的不断细化,为国家建立有关权力制约制度创造了必要条件。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分为侦查权、控诉权、司法审查权等权力,这样为了保证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各国在侦查程序中都普遍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制度等,从而为有效监督制约侦查权提供了必要保证,也可以提高侦查程序的诉讼化程度。可见,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就成为侦查程序诉讼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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