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贸易管制上,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控制,在贸易竞争中为保护本国市场,建立了各种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经济矛盾的激化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深层原因。同时各相关国家为了避免矛盾过激,也就一些敏感商品达成了一些多边性质的国际协定,规范相关商品的生产限额、销售价格、配额、关税比率等,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902年、1931年及1937年三度签订的国际砂糖协定,1932年英国、荷兰、玻利维亚签订的国际锡协定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时期是世界市场形成并逐步繁荣的时期,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内容上,除了传统的商品交易外,还涉及国际投资关系、国际结算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新的领域。在表现形式上,除了传统的商人法,还出现了对国际经济进行调控的各国国内民商法及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的出现是近代国经济法形成的重要标志,它标志着国际经济关系已不再囿于商人之间,或某国国内,而是关涉到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的事物,而国际经济法则致力于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上弥合并调和各国在法律上的差异。
3.国际经济法的全面发展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众多殖民国家、半殖民国家的独立,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逐渐建立了国际经济新秩序,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的建立和发展使国际经济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在这一时期确立的并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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