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将从航权法律概念的产生人手,揭示其内在的法律属性。本书主张航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而不是单纯的民用航空市场的营运权或市场准入问题。质言之,航权只能由国家拥有和行使,航空企业只是具体航空协定的执行者。通过综合论证,认识和明确航权的国际法性质,将是本书的一个重点。
(三)对航权交换活动所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进行了分析和提炼
1944年芝加哥会议以来,各国之间的航权交换基本是以双边航空协定的形式进行。双边航空协定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模式,如:芝加哥标准式、百慕大模式I、百慕大模式II、预先确定模式、自由模式、天空开放模式等。本书将透过形式不同、数量众多的双边协定探寻其中所遵循和体现的国际法原则,主要包括:领空主权原则、条约信守原则、机会均等原则、航空安全原则、主要所有权与有效控制原则等。
(四)对国际社会就航权交换建立多边法律机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航权交换长期独立于国际多边法律体制之外,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原因。本书将对比两种机制的特点,分别分析双边机制和多边机制的优劣点。GATS《航空运输服务附件》是WTO涉足航空服务的重要标志,奠定了WTO向航空服务领域延伸的法律基础,将推动WTO与国际民航专业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微妙调整,必然影响到WT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业协会三者的未来关系及其对国际运输管理体制的重新构架,本书将对GATS中有关航空运输服务的内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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