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从1996年开始致于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新尝试,经过多年磋商讨沦,2008年7月3日通过厂《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联合国大会授权在2009年9月23日鹿特丹举行的签署仪式士:开放:约供签署,并建议将该公约听体现的规则称这“鹿特丹规则” (Rotterdam Rules)。
公约内容庞杂,其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均超出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墜规则三个现行有效的海运公约。海运履约方制度是公约中颇具特色的制度,它构成厂公约责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公约起草过程中讨沦的重点内容。
海运履约方制度虽然十足该公约第一次将承运入的履约辅助人纳入调整,但却是最全面、最彻底的 次、它统一了海运段的承运人履约辅助入的责仟,是国际海运法律体制统,化进程小的又一进步,意义深远。本文即运用历史分折、比较分析、理论分析的方法对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沿革、制度构成、制度值和我国相关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系统深入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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