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一个有不同含义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作为专门的法学概念,一般认为,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表现的法的不同形式。国际商法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必然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
一、国际条约
(一)国际条约的分类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作为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可以从两个角度分为:
专门的国际商事公约和包含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条约。专门的国际商事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专门以商事为主要内容确立其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包括双边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多边的国际商事条约。更能体现专门的国际商事条约的特点应该是多边的国际商事条约,其特点有:(1)参加的国家较多。条约经过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等缔约程序后,自全体缔约国或条约约定的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或明确表示承受拘束之日起生效。国家批准一项条约,即意味着将受该条约的约束,与其他缔约国共同享受条约所赋予的权利,承担条约所施与的义务,因此大多数条约参加的国家都是有限的,而国际商事条约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却往往参加的国家较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1988年生效时,已有62个国家在公约上签了字,提交了批准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至1990年底,已有96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根据1981年生效的《万国邮政公约》成立的万国邮政联盟已有16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到1997年1月,已经有51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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