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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理性对待罪犯权利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02964
  • 作      者:
    汪勇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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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汪勇,又名卿定瑜,1970年出生,湖南新化人。1989年9月~1992年6月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原湖南娄底师专政史系)学习,1992年7月~1997年9月在湖南省娄底市委党校担任教员(其间,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7年9月~2000年6月在湘潭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刑法学专业),毕业后执教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担任浙江省重点专业刑事执行专业负责人。2007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博士学位(刑法学专业),现兼任浙江省监狱学会理事。在《刑事法评论》、《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南方周末》、《法制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司法部课题2项,主持浙江省社科联等各级课题10余项,担任《监狱法律法规导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副主编、《监狱刑务处理实务》(待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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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罪犯权利问题是近三十年以来中国法学界始终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人权研究的重要领域。在公众视野中,有关罪犯的受教育权、婚姻权、生育权、劳动报酬权等具体权利问题一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并引起广泛的争论。而在监狱系统内部,有关罪犯权利保护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做法,也在监狱民警当中产生了不同的认识。罪犯权利保护和监狱行刑目的、监狱制度、监狱人民警察素质、国家人权交流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关联。可以预见的是,罪犯权利保护将始终是监狱工作和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话题。因此,汪勇对该问题的探讨,兼具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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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西方社会罪犯权利的起源
    现代监禁制度开始于16世纪的中叶至末期,其主要原因是监禁数量增加、改良思想的传播和宗教思想的影响。自由刑开始取代身体刑和生命刑,使罪犯改恶从善的思想开始取代报应刑思想,监狱作为执行自由刑的场所开始出现。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后,由于资本的原始积累,如英国的圈地运动,使大批农民失去土地而流浪街头;另一方面,正在兴起的工业革命急需大批自由劳动者。有关当局收容这些流浪者,组织他们劳动,成立矫正院,最著名的如1595年建立的荷兰阿姆斯特丹矫正院。该院注意对罪犯进行精神感化和职业指导。从17世纪开始,西方国家自由刑开始步入早期,但他们仍从消极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自由刑。监禁罪犯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另一方面是为了迫使人们服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谓的“穷人法则”就是这个时期产生的。它要求监狱罪犯的生活比最穷的贫民窟还要差。苦役劳动是当时监狱的特色。罪犯常常被驱赶到矿山或筑路工地,身戴镣铐,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但这些劳动大多是一些无益的劳动,纯粹以折磨罪犯为宗旨。
    18世纪中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犯罪人数的骤增,监狱人口大量增加。受制于物质条件,监狱设施得不到同步改善和增加,监狱状况令人惨不忍睹。监舍破旧阴暗、潮湿,老幼同房,男女同席,瘟疫流行。西方国家监狱的这种黑暗状况,终于在18世纪引发了一场在监狱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监狱改革运动。英国、法国、美国、荷兰等国都是这一运动的典型国家。
    监狱改革运动是与约翰·霍华德、杰米尔·边沁等许多伟大的法学家的积极倡导分不开的。他们的思想及其在实践中的影响对罪犯权利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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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上篇 罪犯权利总论
第一章 罪犯权利的界定及其源流考
第一节 罪犯权利的一般界定
第二节 西方社会罪犯权利的历史考察
第三节 中国罪犯权利的历史嬗变

第二章 罪犯权利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罪犯权利的来源
第二节 罪犯权利的合理性
第三节 罪犯权利的限度

第三章 影响罪犯权利的宏观因素
第一节 政治因素与罪犯权利
第二节 经济因素与罪犯权利
第三节 文化因素与罪犯权利
第四节 国际因素与罪犯权利

第四章 影响罪犯权利的微观因素
第一节 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权利
第二节 监狱行刑制度与罪犯权利
第三节 监狱建筑与罪犯权利
第四节 罪犯义务与罪犯权利

第五章 罪犯权利的分类及分配
第一节 罪犯权利的分类和内容
第二节 罪犯权利的分配:分类处遇
第三节 罪犯权利的分配:累进处遇

第六章 罪犯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第一节 罪犯权利的保障
第二节 罪犯权利的救济

下篇 罪犯权利分论
第七章 罪犯接受合理惩罚权
第一节 罪犯接受合理惩罚权的内涵及范围
第二节 禁止酷刑以保障罪犯不受虐待

第八章 罪犯的政治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权
第一节 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二节 罪犯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第九章 罪犯的民事权利
第一节 罪犯的生命权
第二节 罪犯的健康权
第三节 罪犯的医疗权
第四节 罪犯的隐私权
第五节 罪犯的财产权
第六节 罪犯的婚姻家庭权
第七节 罪犯的知识产权

第十章 罪犯的劳动权
第一节 罪犯的劳动权及其法律规定
第二节 罪犯的劳动报酬权
第三节 罪犯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权

第十一章 罪犯的受教育权
第一节 罪犯的受教育权及其法律规定
第二节 罪犯受教育权的现状
第三节 罪犯受教育权的保障

第十二章 罪犯的社会交往权
第一节 罪犯与外界接触权
第二节 罪犯的会见权
第三节 罪犯的通信权

第十三章 罪犯的减刑申请权、假释申请权和释放时的权利
第一节 罪犯的减刑申请权
第二节 罪犯的假释申请权
第三节 罪犯释放时的权利

第十四章 罪犯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国家赔偿权
第一节 罪犯的申诉权
第二节 罪犯的控告权和检举权
第三节 罪犯的国家赔偿权

第十五章 特殊类型罪犯的权利
第一节 女犯的权利
第二节 未成年犯的权利
第三节 老年犯、残疾犯和病犯的权利
第四节 少数民族犯的权利
第五节 死刑犯的权利
第六节 外籍犯的权利

第十六章 出狱人的权利及保障
第一节 出狱人重返社会的必要性及现实困难
第二节 出狱人重返社会后的权利及保障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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