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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五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478053
  • 作      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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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5卷)》精选了2008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审理的81个案例,所选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各个领域,不仅内容新颖,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针对每个案例,在介绍案情和审理结果的基础上,重点对案件中的疑点、难点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并针对审判结果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将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紧密结合了起来,对司法实务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读者对象:法官、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及有关研究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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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检察院抗诉意见认为:王寒星与默东预谋对卢某实施报复的内容虽然是故意伤害,但王寒星为默东望风放哨,目睹默东持枪近距离射击被害人头部的过程后,仍然积极配合、帮助默东逃离现场,手持改锥对阻拦其二人逃离现场的公司门卫实施暴力与威胁,掩护默东逃脱追捕,证明王寒星对默东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明知,是认可的,并且还在行为上继续对默东予以配合、协助,完成了全部杀人过程,与默东产生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对王寒星认定为共同犯罪但犯故意伤害罪,作出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系对王寒星定性错误,量刑不当。
  王寒星的指定辩护人认为,默东要求王寒星帮其向卢某要工伤赔偿款,王寒星没有预知默东要杀伤卢某,默东伤害卢某是自己一时起意转瞬间所为,王寒星没能判断出默东杀死卢某,一审认定王寒星犯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寒星没有与默东预谋杀人,没有进行杀人的犯罪预备,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去找被害人讨要工伤损失费时,对默东携带射钉枪一节,王寒星不知情;默东持枪击中被害人头部,放任致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已超出其与王寒星预谋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范围;王寒星虽在逃跑时持改锥威胁并帮助默东逃跑,应承担相应的共犯罪责,但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罪责。综上,原判对王寒星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适当,驳回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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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事案例
1.认定转化的共犯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2.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罪不属于累犯
3.劳动教养期间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4.窝藏罪行为人揭发被窝藏人所犯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5.刑事案件终审裁定后发现原审被告人假冒姓名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6.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7.买卖伪造的普通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8.谋取本身性质违法的利益和以违法手段获取的利益应认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9.在城市主干道路驾驶机动车故意肇事(“碰瓷”)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违章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设施损坏行为的定性
11.在城市主干道上相互“飙车”如何定性
12.谢某某驾车撞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13.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本人住所抢劫同住人的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
14.共同强奸犯罪中轮奸情节的认定
15.被告人徐大连、李文兵的犯罪行为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6.如何认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中的“军用枪支、子弹”
17.公款挪用人和使用人之外的第三人参与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18.如何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
1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前,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不以犯罪论处
20.如何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中的“强迫”行为
21.收受贿赂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应当如何认定

民事案例
22.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应视为要约
23.对合同价款的争议应按举证难易程度及交易的习惯来认定
24.对方不接受主要合同义务的不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25.隐瞒重要事实对合同的订立有实质影响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26.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以信赖利益损失或实际损失为准
27.合同纠纷中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例外的认定
28.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29.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自始履行不能的应承担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
30.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向债务人与其他保证人追偿
31.商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应受到适当限制
32.停放在商场停车场的消费者车辆被盗应根据情况确定商场有无保管责任
33.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向投保人提交保险合同条款文本的不得以合同条款的内容拒绝理赔
34.如何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逾期办证
35.法院不能判令开发商交付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
36.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应以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37.房屋共有与添附的区分与认定
38.有确凿证据证明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可以认定为隐名出资人
39.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修正股东会决议的程序瑕疵
40.全体股东未出资时公司不得单独排除个别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41.公司解散的判定标准和认定依据
42.未被追认的代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43.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44.对已经国外开证申请人认可的货物质量申请人又委托国外鉴机构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不构成信用证欺诈
45.劳动者申请辞职且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
46.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认定及赔偿责任
47.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屋的买卖协议应为无效
48.学术观点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
49.手术时机及方式选择不当医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0.城市铁路列车运行中致人伤害的应按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51.以民间历史人物为原型进行文艺创作应遵循“艺术真实”原则并照顾历史人物后人合理的情感
52.以专门为了获得和提供药品申请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为目的使用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不侵犯专利权
53.在相同侵权的专利案件中可以适用公知技术抗辩
54.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必宣告专利无效即可判令构成侵权并停止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55.构成许诺销售的前提是被告在作出即将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明确意思表示之时其产品处于能够销售的状态
56.在依据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判定被告侵权的情况下,无需对原告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57.未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但已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未注册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58.在市场上造成混淆应是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的前提
59.未经许可在即时通讯系统中嵌入他人的即时通讯系统构成侵权
60.在再审程序中可准许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行政案例
61.关于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原则问题
62.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行政处罚应予变更
63.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事实推定的运用
64.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排除与证明效力
65.城管部门发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66.利用午休时间外出办私事受机动车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67.非职业病或非事故所造成的病症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68.员工工作期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仍可认定工伤
69.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与行政起诉期限
70.对企业商号权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原则
71.正当性使用的地名与注册商标相类似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72.对建筑名称核准行为的司法审查
73.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

执行案例
74.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按照判决或调解内容为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提供便利
75.对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可以依法予以执行
76.生效判决主文内容具有既判力的法院不得在后诉中作出与之冲突的裁判
77.申请人已交纳的税款后经法院判令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在执行中不得要求税务机关退还
78.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79.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合同未经依法解除的,执行中法院可强制扣留、提取该保险合同收益
80.公告送达期间未满的二审判决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81.执行到期债权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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