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传媒的网络舆论监督追求网络的轰动效应以及网络的及时性行业要求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的侵犯。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具有两个最为显著的网络行业特征:其一是网络的轰动性效应,“狗咬人不是网络,人咬狗才是网络”的网络判断标准使网络传媒在报道司法审判时注重“新、奇、怪”的案例,注重首例案例,注重案件的网络性和故事性。人们之间的纷争具有内在的冲突性与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一些大案要案的敏感性往往把司法活动推向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追求网络报道轰动性,网络媒体对案件的细枝末节大肆渲染,把一些与案件定性无关联的事实无限夸大,把犯罪嫌疑人描写得无恶不作,以达到众人皆日可杀的程度。其二是时效性。网络报道重在一个“新”字,没有时效性的法律事件是不具备网络价值的。在查明事实真相,核对案件事实上,司法审判程序与媒体网络报道程序有着天壤之别。媒体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遵循严格而烦琐的司法审查的调查程序,对所有相关证据和细节一一调查举证质证认证核实,这样,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的网络报道事实与司法审判认定的法律事实之间就会存在一定的差距或者出入,不可能完全一致,有时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论。但网络媒体对案件事实的公开报道已经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先入为主的印象,当司法审判最终作出的司法裁判与社会公众的价值和事实判断标准不一致时,社会公众就会误认为司法裁判不公正。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所追求的轰动性与时效性的行业特别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案件的事实真相,人为地造成社会公众与司法审判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差异。‘而社会公众先人为主的事实和价值判断无疑给法官审判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影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作出公正裁判。二是网络传媒因为自身的利益需求而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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