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关于法律监督概念的模糊认识
我国当前有关法律监督的定义有很多种,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权威的认识,这些对我们正确理解与把握法律监督造成一定的困难和影响。1.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要观点虽然法律监督一词由我国初创,并被写人宪法,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特别是西方国家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的影响,对法律监督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分歧。我们从权威的教材和著述中,概括以下流行的或主流的法律监督的诸种定义:
(1法律监督是指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被监督对象的活动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的评价,并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的活动,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公众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专司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的监督。
(2法律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主体对立法、执法和守法活动进行监督、督促,并对违法活动进行检举、控制和矫正活动的总称;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依法实施的,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严格遵守,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视、控制、矫正等活动的总称。
(3法律监督就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立法、执法、守法活动进行的监督、督导,并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检举、处理的行为总称,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统一、正确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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