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对最高法院创制公共政策正当性的分析,还是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立法的粗疏与滞后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角色变迁等背景的探讨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创制公共政策是可行的和必要的。从现状来看,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刨制公共政策主要采取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和司法审查四种形式,并且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共政策创制会受到政治正确的考虑、’利益集团的压力和公众舆论的态度等外在因素,以及受自身的定位与知识、司法权威等内在因素的影响。在仔细分析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研究》提出应该通过确立最高上诉法院的主体定位、实行各种影响因素的程序化、选择案例的形式、实现司法克制下的能动四个方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共政策创制功能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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