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历史渊源的角度分析,我国现代检察权的监督使命这一特性,与我国御史制度有着几分神似之处,当然这种神似只是性质层面的。当代检察权的内容已经有了巨大的改进,当代的检察权是维护富有民主性、公正性的法律、保障公民人权、限制公权力的。而古代的御史制度只能是为维护封建皇权进行监督,但是已经透露出监督的性质,诚如有的学者所说“监督性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格”。
第二,从检察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上来分析,我国的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并综合考虑我国的国情建立起来的。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是列宁根据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前苏联法律监督权分散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根据该理论,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下,建立独立的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法律监督权。与前苏联的检察机关相同,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也应是法律监督权。
第三,从政权结构分权制衡的原理分析,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权力进行二次分配: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形成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下的“一府两院”格局。实践中,审判权、行政权是强大实体权力,检察权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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