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行使的品质,攸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良窳,而检察官为检察权行使之关键,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并不是最终目的,它只是一种配套手段,借由制度的建立使检察官能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让检察权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关于是否应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学者间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赋予检察官终身职身份保障,不仅有诋毁检察官之嫌,且复有腐蚀检察制度之虞。惟所谓“终身职保障”,不应拘泥于文义,认为即便是老迈昏庸之人仍不能令其去职;此所以德国对于终身职法官也有退休年龄的规定,届满一定年龄即应退休,且不得延退。但建立健全人事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使人尽其才。一方面创设公平完善的选任制度来挑选优秀的人才;另一方面在任用之后给予合理的身份保障,使其能安心久任;再辅以健全的评鉴制度,使不适任者去职,以去芜存菁,并确保发挥最佳的打击犯罪之职能。是以,赋予检察官身份保障,尚非仅有负面价值。所应讨论的是,所赋予的身份保障是否能恰如其分地使检察官不受(不惧)外界的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从而发挥检察权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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