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经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被告人同意,不能获取该被告人的证词;和(2)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范围和方式应和审判时的要求相同。”该规则第16条(b)(1)(A)一(B)规定,被告方掌握、保管或控制部分证据,包括:(1)书籍、纸张、文件、照片、有形物品或者其复印件;(2)与案件有关的身体或精神检查的结果或报告,或者科学测验的结果;(3)被告人所作的陈述,或者由政府方或辩护人所作的陈述等必须向控告方透露。辩护律师实施民事诉讼要求的必要的调查取证行为后,所获取的证据自己使用的同时,也必须允许控告方检查、复制或照相。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方式不仅可以自行进行,而且可以雇用私人侦探而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取证是私人侦探的主要业务之一。私人侦探可以获取大多数人意图从官方获取但又无法获取的人证和实物证据。而且,明显违法的搜查和扣押并不适用于私人行为,因为政府没有责任。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缘起和历史”清楚地表明了它的意图仅仅是限制主权者的官方行为,而不是限制区别于政府官员的其他当事人,没有理由阻止私人收集证据的应用。①这些权利的规定,保证了律师能够有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辩护律师实施有效辩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阐释的第六修正案的基本内容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内容是:(1)辩护律师审前侦查或调查取证,为法庭审判作证据准备。(2)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辩护律师是否行使积极调查取证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庭审辩护的有效性。辩护律师如果不侦查案件,为审判作准备,被告人将没有获得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律师帮助。充分的调查必须探察到有关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有些事实正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而有些事实恰是支持反驳罪名指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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