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的检察机关从硬件变化人手,如新增“阅卷室”等配套设施,方便律师阅卷,是否有其积极意义?各检察机关是否有其他措施方便律师阅卷?4.对律师阅卷权的完善还有什么建议?三、关于调查取证权1.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调查取证是否还要经过检察机关的许可?律师调查取证不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许可,是否会对检察工作产生负面影响?2.新《律师法》实施后,是否有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检察机关是否按申请完成收集、调取证据工作?
3.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依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对辩方有利的证据,与检察机关追诉打击犯罪的“天职”不符,因此,检察机关实际上不可能认真对待律师的申请,这种观点是否合理?4.检察机关是否会对辩方证人施加压力?如何看待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机关以《刑法》第306条为由,打击报复辩方律师的行为?5.对调查取证权的完善有什么具体的意见或者建议?四、法庭言论豁免权1.在新《律师法》实施前后,检察机关是否审查起诉过因辩护意见而受追诉的案件?如果有,是以什么罪名起诉,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2.有观点认为,新《律师法》增加了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使得律师辩护余地得以扩大,辩护技巧更加丰富,对公诉工作是一种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要如何面对这种挑战?
五、免证权
1.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尚未被检察机关掌握,律师是否会主动将此“秘密”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2.检察机关有没有主动向律师调查询问过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律师在调查询问后是否会向检察机关透露?
3.律师免证权会给检察机关的工作造成什么影响?
六、其他相关问题
访谈到此结束。谢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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