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进死刑复核程序是削减死刑的重要环节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正确执行这一程序,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错判、削减死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日益显现出来,其中突出的问题是司法权的行政化倾向,具体表现为法官以阅卷的形式审查案件,辩方不能介入复核过程,复核程序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不透明性,甚至为追求效率价值而偏废了司法公正。
死刑复核程序改进的方向应是增加程序的公开性,扩大辩方的参与度,发挥程序的救济功能,实现司法的公正价值。本文拟从审理范围、审理方式、启动程序、辩方参与等角度改进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探讨死刑削减的选择路径。
1.死刑复核应当既进行法律审查又进行事实审查。
死刑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死刑复核既需要法律审又需要事实审,尤其需要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真复核。理由主要基于几下几点:
第一,事实审与法律审并进是全面发现和纠正死刑案件中存在的错误的需要,是实现死刑复核目的的需要。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冤假错案单从程序上未必存在问题,往往是事实存在问题。
第二,一些案件属于事实问题还是程序问题本身就无法区分,比如对证据的采信和适用问题。只有通过对案情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后,才能够发现事实的真伪和程序上的瑕疵。
第三,目前国家的财力现状和现代网络科技及通讯手段为事实审提供了充分的、便利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第四,在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对事实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予审查不符合复核的程序设计,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撑。
2.死刑复核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在我国,死刑复核采用书面审具有以下弊端:
第一,复核法官仅仅依靠阅览一二审的案卷材料难以发现案件中有认定事实的错误。
第二,被告人在刑事判决最终生效前,不是有罪之人,其合法的辩护权利应当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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