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制作概述本裁定书文书样式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要求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申请后,裁定承认或不承认其法律效力时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外国当事人请求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二是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三是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法院请求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外国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查,是我国主权原则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提交承认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两部分内容:(1)形式审查。即审查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及其附送的其他文件是否附有中文;同时审查委托法院地国或当事人所在国是否与我国缔结有双边协助条约或共同加入载有司法协助条款的国际公约,或者两国之间存在有互惠事实。(2)实质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或者请求承认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否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经上述审查后,认为外国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具备有不予承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即依职权作出裁定,制作裁定书,承认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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