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文书写作概要<br> 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类型与特性<br> 一、什么是法律文书<br> 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在进行诉讼或者非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法律文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文书,即一切用文字表述的涉及法律上的内容的文书,它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两大类。规范性法律文书仅指用条文表述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则包括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公证文书等,只对特定对象具有约束力。狭义的法律文书,既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依照职权所制作的司法文书,也包括仲裁、公证部门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制作的各类文件、文书。<br> 法律文书的制作与适用,涉及各个法学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文书的写作与研究,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学科,但它又不完全与其他法学学科相同,而有其独特性。如果从写作学上讲,法律文书是一种实用文书,属于公文学科范畴。它的制作也必须符合运用写作学的理论知识和写作技巧,只有符合写作规律,体现实用性特点,才能称之为实用文章。因而法律文书的研究,又是公文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但它不是纯粹的公文学,而是一门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应用公文学,也可以说,这种既依附而又相对独立于法学和公文学的法律文书学,是一门边缘学科。法律文书是一种格式化的文书,其结构固定,行文严谨,遣词造句要求准确规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因此法律文书的起草使用者需要接受一定的训练。……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