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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经《里斯本条约》修订:as amended by the treaty of Lisbon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713006
  • 作      者:
    程卫东,李靖堃译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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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程卫东,国际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研究员,欧盟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欧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欧洲法律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法国保罗塞尚艾克斯-马赛第三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2004~2005年)。现从事欧盟法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欧盟内部市场法律制度与欧盟宪政,著有《欧洲市场一体化:市场自由与法律》(2009年,专著),《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2002年,专著),《欧盟法律创新》(2008年,主编),《中国竞争法立法探要:欧盟对我们的启示》(2006年,主编),《欧洲宪政》(2004年,合译)等,发表中英文论文、研究报告40余篇。
  李靖堃,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欧洲宪政与英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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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欧盟面临新一轮的扩大、欧洲民主赤字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以及欧盟在经济一体化成功的基础上谋求政治上的一体化并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多的作用,从2000年尼斯峰会开始,欧盟一直在寻求新一轮改革,以建设更有效率、更为民主从而在国际事务上具有更大的行动能力的欧盟。
  《里斯本条约》是在原欧盟宪法条约的基础上修改而威的,被视为“简版”的欧盟宪法条约。在条约形式上,它采取欧盟传统的修订条约的方式,修订了《欧洲联盟条约》与《欧洲共同体条约》,并将后者重新命名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
  《里斯本条约》的正式生效,对欧盟现行的机构与制度的改革有着重大意义,为欧洲进一步一体化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使得欧盟具有更强的行动能力,能专注于未来的发展,也给我们认识欧盟尤其是欧盟的未来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经〈里斯本条约〉修订》是《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的中文译本,该中译本的出版,将有助于对欧盟感兴趣的读者更全面地了解《里斯本条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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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取消了欧盟三个支柱的架构,赋予欧盟以法律人格。欧盟将取代共同体具有法律人格,欧盟今后能够与第三国及国际组织缔结协议,并在国内与国际法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法律诉讼。
  (2)设立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以之代替现行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欧洲理事会主席由欧洲理事会以特定多数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半,可连任一届。欧洲理事会主席的主要职权包括:主持欧洲理事会并推动其工作;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合作,并在总务理事会工作的基础上,确保做好欧洲理事会的准备工作;尽力推动欧洲理事会内的团结与一致;在欧洲理事会每次会议之后,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报告。宪法草案还规定,在不损害欧盟外长职责的情况下,欧洲理事会主席在自己的层面上并以自己的身份在有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问题上代表欧盟。
  (3)改革欧盟委员会组成方式与运作制度。欧盟委员会的规模与组成一直是各国,特别是大国与小国之间激烈争论的一个问题。欧盟宪法草案最初规定,未来的欧盟委员会由1国1名委员组成,并由现行的单一制委员会变为双层制委员会,第一层委员会由15个成员组成,包括1名主席,1名欧盟外长兼副主席及13名委员,在成员国间按平等轮流制挑选,他们拥有表决权;第二层委员会由来自其上述15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的委员组成,他们没有投票权。此种安排计划从2009年11月1日起生效。但最终宪法文本抛弃了双层委员会的设计,没有采用一国一委员制,而是规定了一个较小规模的委员会,委员会的人数,包括主席与外长在内,为成员国数的2/3,但自2014年开始实施,在此之前,仍沿用《尼斯条约》的规定。此外,欧洲理事会通过一致表决可以改变委员会的组成。
  (4)设立欧盟外交部长,负责实施欧盟共同外交与防务政策,应部长理事会之指令,就共同外交与安全防务政策提出建议;欧盟外长同时兼任欧盟委员会副主席,负责处理欧盟对外关系以及协调欧盟对外行动的其他方面。该职位实际上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与欧盟委员会外交委员这两个职位合二为一,统一负责欧盟的对外关系。
  (5)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欧洲议会在立法与预算方面的权力将大大加强。共同立法将成为联盟立法的一般程序,共同决策程序的范围扩展到更多的领域,这样未来欧盟的立法与决策将由民选代表与成员国代表共同决定。议会还将批准对欧盟外交部长与所有欧盟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欧盟委员会主席的人选也须得到欧盟议会多数票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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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读 《里斯本条约》:由来、内容及其影响
一 从欧盟宪法条约到《里斯本条约》
二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内容
三 《里斯本条约》与欧洲一体化

Ⅰ 《欧洲联盟条约》
序言
第一编 共同条款
第二编 民主原则条款
第三编 机构条款
第四编 加强型合作条款
第五编 联盟对外行动一般条款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特别条款
第六编 最终条款

Ⅱ 《欧洲联盟运行条约》
序言
第一部分 原则
第一编 联盟权能范畴与领域
第二编 普遍适用条款
第二部分 非歧视与联盟公民身份
第三部分 联盟政策与内部行动
第一编 内部市场
第二编 货物自由流动
第三编 农业与渔业
第四编 人员、服务与资本自由流动
第五编 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区域
第六编 运输
第七编 关于竞争、税收与法律趋同的共同规则
第八编 经济与货币政策
第九编 就业
第十编 社会政策
第十一编 欧洲社会基金
第十二编 教育、职业培训、青年与体育运动
第十三编 文化
第十四编 公共卫生
第十五编 消费者保护
第十六编 泛欧网络
第十七编 工业
第十八编 经济、社会与领土聚合
第十九编 科研与技术开发及空间
第二十编 环境
第二十一编 能源
第二十二编 旅游
第二十三编 民事保护
第二十四编 行政合作
第四部分 与海外国家和属地的联系关系
第五部分 联盟对外行动
第一编 联盟对外行动一般条款
第二编 共同商业政策
第三编 与第三国的合作及人道主义援助
第四编 限制性措施
第五编 国际协议
第六编 联盟与国际组织和第三国的关系及联盟代表团
第七编 团结条款
第六部分 机构与财政条款
第一编 机构条款
第二编 财政条款
第三编 加强型合作
第七部分 一般与最终条款

Ⅲ 议定书
一 关于成员国议会在欧洲联盟中作用的议定书
二 关于适用辅助性原则与相称性原则的议定书
三 关于欧洲联盟法院规约的议定书
四 关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与欧洲中央银行章程的议定书
五 关于欧洲投资银行章程的议定书
六 关于欧洲联盟机构及某些团体、机关、办事机构和部门所在地的议定书
七 关于欧洲联盟特权与豁免权的议定书
八 关于联盟加入《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第2款的议定书
九 关于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以及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欧洲联盟条约》第16条第4款与《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38条第2款的理事会决定的议定书
十 关于由《欧洲联盟条约》第42条确立的常设有组织合作的议定书
十一 关于《欧洲联盟条约》第42条的议定书
十二 关于过度赤字程序的议定书
十三 关于趋同标准的议定书
十四 关于欧元集团的议定书
十五 关于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有关的某些条款的议定书
十六 关于与丹麦有关的某些条款的议定书
十七 关于丹麦的议定书
十八 关于法国的议定书
十九 关于将申根法律纳入欧洲联盟框架的议定书
二十 关于在英国和爱尔兰适用《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6条某些方面的议定书
二十一 关于英国和爱尔兰在有关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区域方面的立场的议定书
二十二 关于丹麦立场的议定书
二十三 关于与跨越外部边界有关的成员国对外关系的议定书
二十四 关于欧洲联盟成员国国民避难的议定书
二十五 关于实施共享权能的议定书
二十六 关于为普遍利益服务的议定书
二十七 关于内部市场与竞争的议定书
二十八 关于经济、社会与领土聚合的议定书
二十九 关于成员国公共广播系统的议定书
三十 关于将“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适用于波兰与英国的议定书
三十一 关于欧洲联盟进口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加工的石油产品的议定书
三十二 关于在丹麦购置房产的议定书
三十三 关于《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57条的议定书
三十四 关于格陵兰特殊安排的议定书
三十五 关于爱尔兰宪法第40.3.3条的议定书
三十六 关于过渡性条款的议定书
三十七 关于由《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到期造成的财政后果以及关于煤钢研究基金的议定书

Ⅳ 附件
一 《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38条提及的目录
二 适用《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四部分相关条款的海外国家和属地

Ⅴ 声明
一 与《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的条款有关的声明
二 与附于两部条约的议定书有关的声明
三 成员国发表的声明

Ⅵ 对照表
一 《欧洲联盟条约》
二 《欧洲联盟运行条约》

Ⅶ 附录:欧洲理事会会议关于爱尔兰问题的说明与保证
一 爱尔兰与《里斯本条约》
二 其他成员国就《里斯本条约》给予爱尔兰的保证
三 关于劳动者权利、社会政策及其他问题的庄严声明
四 爱尔兰所作的国家声明
五 关于欧洲议会的组成及欧洲议会议员数量的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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