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条 受监管市场交易后透明度要求
1.各成员国应当至少要求受监管市场公开获准交易的股票的成交价格、成交量及成交时间。成员国应当要求以合理的商业条件和尽可能接近实时的速度公开上述所有交易的详细信息。
受监管市场可以按合理的商业条件以及无差别对待的原则,将其在第一段下用于公布信息的相关安排提供给根据第28条规定应当公布其股票交易详细信息的投资公司使用。
2.成员国应当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受监管市场通过相关规定允许根据交易的类型和数量推迟公布交易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当该股票或该级别的股票的交易数量与正常市场数量相比属于大宗交易时,主管部门可以核准推迟公布信息。成员国应当要求,受监管市场拟建立的与推迟交易信息公布相关的安排应当事先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成员国亦应要求将上述安排清楚地向市场参与者和投资公众披露。
3.为保证金融市场高效有序地运行和第1款和第2款的统一施行,欧盟委员会应当根据第64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通过与以下事项有关的实施细则:
(a)须公布的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b)何种条件下受监管市场可以允许推迟公布交易信息;决定根据所涉股票的数量或类型而可以推迟公布交易信息时应当采用的标准。
第46条 与中央对手方以及清算和结算安排有关的条款
1.成员国不得禁止受监管市场与另一成员国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以及与结算系统建立适当的安排,以为市场参与者在其系统内达成的部分或全部交易提供清算和,或结算。
2.受监管市场的主管部门不得反对使用另一成员国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所和/或结算系统,为维持上述受监管市场的有序运行确有必要并考虑了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对结算系统设立条件的除外。第45条受监管市场交易后透明度要求
1.各成员国应当至少要求受监管市场公开获准交易的股票的成交价格、成交量及成交时间。成员国应当要求以合理的商业条件和尽可能接近实时的速度公开上述所有交易的详细信息。
受监管市场可以按合理的商业条件以及无差别对待的原则,将其在第一段下用于公布信息的相关安排提供给根据第28条规定应当公布其股票交易详细信息的投资公司使用。
2.成员国应当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受监管市场通过相关规定允许根据交易的类型和数量推迟公布交易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当该股票或该级别的股票的交易数量与正常市场数量相比属于大宗交易时,主管部门可以核准推迟公布信息。成员国应当要求,受监管市场拟建立的与推迟交易信息公布相关的安排应当事先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成员国亦应要求将上述安排清楚地向市场参与者和投资公众披露。
3.为保证金融市场高效有序地运行和第1款和第2款的统一施行,欧盟委员会应当根据第64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通过与以下事项有关的实施细则:
(a)须公布的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b)何种条件下受监管市场可以允许推迟公布交易信息;决定根据所涉股票的数量或类型而可以推迟公布交易信息时应当采用的标准。
第46条与中央对手方以及清算和结算安排有关的条款
1.成员国不得禁止受监管市场与另一成员国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以及与结算系统建立适当的安排,以为市场参与者在其系统内达成的部分或全部交易提供清算和,或结算。
2.受监管市场的主管部门不得反对使用另一成员国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所和/或结算系统,为维持上述受监管市场的有序运行确有必要并考虑了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对结算系统设立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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