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检察和公信力的结合,强调检察权的行使必须适用公信力标准。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检察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定权限的过程中应当以公平、正义作为衡量标准,能够通过特定的制度设计满足社会公众对检察权的期望,从而获取公众对检察权的认同,体现为一种让他人信服的能力,强调内在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是一种权力能动性的视角。而从公众的角度而言,检察公信力实际上体现了公民对检察权信仰的程度,即什么样的检察制度才是符合社会需求、令社会满意的。可见,检察公信力的建设难题在于如何在权力的正当性和公众的满意与信服之间达致一种平衡,既维系了检察权的价值取向与基本运行模式,又能对社会公众的期望值作出一种交代,满足其对检察权本身的一种实质需求。“社会各阶层,各个不同社会主体在社会变革中所反映出的利益要求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情况下,司法所面临的任务与其说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毋宁是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求平衡”。②
检察公信力的二元构成要求检察权获取来自市民社会的伦理认同感,但这种认同感绝不是以牺牲检察权的独立品性为代价,进而博取社会广泛认可的一种无条件求同。而是检察权在行使中必须考虑到法律所具备的基本价值观,⑧进而体现其自身所具备的一种价值维度和公众对这种维度的一种认可。具体而言,包括对权力来源合法性的认同,即检察权是否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对权力运行方式的认同,强调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是否具备沟通的桥梁,让公众能够审视、督察检察权;对权力运行结果的认同,即检察权是否符合公众对正义和公平的向往。因此,结合中国现行法治框架之内的检察权限配置,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公信力可以分解为检察拘束力、检察运行力、检察沟通力和检察判断力,并分别可以用检察权威、检察效率、检察公开和检察公正等诸多要素作为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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