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相关诉讼制度的关系<br> 一、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br> 刑事诉讼是国家为行使刑罚权而设置的法律程序,是与民事诉讼性质有别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在纠问主义盛行时期,其侦查主体、起诉主体及审判主体混为一体,但到了弹劾主义时期,这三个主体各自独立,进而形成了类似现代民事诉讼的诉讼构造。即,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由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作为原告的检察官及检察机关,作为被告的犯罪嫌疑人三方构成。尽管如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仍然是泾渭分明的两种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相比,它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br> 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两种性质有别的诉讼制度,所以对于同一证据,既认可两者可以作出不同的判断,也允许此法院判决不得约束彼法院的事实认定。例如,甲主张乙利用伪造文书骗取财产,以欺诈罪起诉乙提起刑事诉讼,并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民事诉讼(欺诈罪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但是,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属于被害人的选择)。于此情形下,判断乙是否构成欺诈罪的刑事诉讼和判断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民事诉讼将分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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