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系统中,审判虽然传统上能自学而成,但在最近也日益成为司法模式化方案中的一部分。在很多国家司法方法不是司法教育的一部分。司法方法L:的薄弱是很多国家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出现众多无理且有害的社会变动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个弱点也是很多例子中个别的司法判决与法律确立的正义概念之间不一致的原因。
假如司法制度以正义为导向,我们就必须采取一种不同的司法方法,一种有利于正义的方法。这一点可以这样解释:假如使用传统的方法,一个法官可能仅仅通过在对立各方之间关于事实和法律的对抗性辩论中进行选择就可以处理一个案子。而另一种“规范”途径将是:考虑关于事实和法律的论证,首先确定在案件中“起作用”的人们的行为规范或标准;然后去鉴定规范中哪些是由合法确立的正义规范构成,从而需要被遵循;接着在案子中作出相应的判决。
司法改革方案必须处理司法方法问题,以求为司法判决发展出一个更为专业的、以正义为导向的方法。司法教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因此,司法教育必须成为所有司法改革计划中的中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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