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法律编纂也可以在既有同类法典的基础上或在法典和单行法律两者基础上进行。”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给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的定义是这样的:“法典编纂是指重新审定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废除已经陈旧的,修改相互抵触的部分,弥补其缺陷或空白,使之成为基于某些共同原则、内容协调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法律。这种法律就称为法典。法典较单行法规系统、完备,是一种新的立法文件。随着法典的颁布,相应的单行法规即被废除。”②“法规汇编是法规系统化的又一形式,即按一定顺序把现行法规汇编成册,如1952、1953年编的《中央人民政府政令汇编》、1956年以来陆续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等。法规汇编不同于法典编纂,它不是新的立法活动,只是对现行法规进行外部整理,使之系统化,无论在形式上或内容上一般不作任何变动。法规汇编虽仅限于对现行法规进行外部整理,但可为查阅、适用和研究现行法提供方便,是法律规范系统化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③“在西方各国的法律传统中,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贯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采用这种形式,现在由于制定法大量增加,也开始有以法典名称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但内容仍不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严密。有的虽然称为“法典”(如《美国法典》),实际上是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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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光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昕教授
本书认为环境法的发展必然经过单行法、框架法、形式性法典、实质性法典阶段,在国内环境法典与国际环境法法典进一步融合过程中,或许最终形成一个全球环境法。这些研究成果和观点值得我深思与关注。该书是国内首部系统研究法国环境法的著作,填补了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
——蔡守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会长
在我看来,影响环境法法典化形成的因素是法律适用的现实需要和法治思维的文化传统。法国环境法典之所以能够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国历来就有法典化的传统。正如彭博士所言,在法国,法典化是社会的需要、技术的需要,也是法律本身的需要。而法国环境法典之所以目前仍处于汇编型法典阶段,则可能与立法技术的发达程度、环境法理论的完善程度、环境立法一体化需求强度等冈素密切相关。长远地看,环境法法典化意味着环境法律发展的进程、方向与归属。也就是说,一国环境法律在形式上的演进 虽然各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制定法体系在其形成和发展上各有不同——终究会走上环境法编纂或者环境法典的道路。
——汪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