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制衡的议会两院制
一院制是主权的不可分割的重要体现之一,既然议会是民意的代表机关,而人民多数的意志只有一个,因此议会应该实行一院制两院制的设立至少表明主权在议会内部是可以分享的。在第五共和国制宪者们看来,第三、第四共和国体制的主要缺陷便是议会相对于政府权力过大,消除这一弊端的手段之一,就是在议会内部建立一个维持某种平衡的参议院。如戴高乐将军所言:“由另一种方式选出及组成第二院,应享有审议第一院通过的决议、提出修正意见,直至提出议案的权力。”①宪法第4章第24条明确规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在保证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的同时,参议院起着制动器的作用。
(二)严重削弱的议会立法权
学者陈端洪教授曾撰文指出:立法是现代政治与古代政治相区分最根本的特征,它是现代主权概念和国家概念的核心。博丹之后,洛克、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家都把立法作为最高的权力,作为国家的标志。②代议制度建立后,立法权是议会传统的和主要的权力之一,议会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审议立法议案,法律则是议会对立法议案表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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