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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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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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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35985
  • 作      者:
    (英)爱德华?甄克斯(Edward Jenks)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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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爱德华·甄克思,1861-1939年,英国法学权威,曾任伦敦法学会法学研究部主任,曾执教于剑桥大学的耶稣学院、彭布罗克学院、牛津大学的贝利奥尔学院,曾担任墨尔本大学法律系主任。<br>  屈文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外国法制史、法律翻译及英美法词典等教学与研究工作。已出版《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等译著。<br>  任海涛,华东政法大学在读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学、法律英语、环境资源法学等。已出版《西部环境资源生态法治研究》、《中国法制史话》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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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世纪对于条顿各民族的发展而言,是具有奠基性意义的时代。这些民族具有相似的主要特征,但是在许多细节上却千差万别。时至今日,条顿人的影响已经超出西欧而波及重洋之外的其他大陆了,这是那些条顿族建立者们做梦都没想到的事情。条顿人创造的文明与出现在它之前的所有其他文明完全不同,至少(但绝不限于此)在政治制度方面,有足够理由相信它居于世界历史上最好的制度之列。<br>  中世纪的法律绝对不是“主权者的命令”,而是一种完全异质的存在样式。<br>  《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在西方学术界享有极高的声誉,该书从1897年出版以来,已经多次再版,其学术影响已经超出了欧美学术界,堪称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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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奥斯丁的法律观<br>  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讲,兴许他们觉得,像汇编或整理法律清单这样的工作,应是再轻巧不过的任务了,只要有一位能够耐得住性子又精益求精的书记员,外加一位仅需掌握一般专业知识的普通法律人即可大功告成。整整一代人,他们自觉不自觉地认同了奥斯丁学说(Austi-nian doctrine)即“法就是国家的命令一,而对于“国家应允许诸如制定法律这样重要的行为存有一定程度的或然性”这样的观点却无法认同。即使尊崇奥斯丁学说的弟子们在意识到老师这位伟大法学家的学说中存在着某种无法解释的矛盾之处后,他们也宁愿将这些矛盾的说法仅看成一种理论层面的问题而非事实。<br>  不过,他们的错误算不得离谱。当我们将所有解释中的不确定性以及令人怀疑的权威观点一一排除后,可能还可以勉强说,在今天的英国或法国,法是什么或者法不是什么。法律制度的内容可能纷繁芜杂,浩如烟海,但是“法”的理念相对简单。尽管面临许多批评,但如将奥斯丁的理论作为对现存事实的概括来看待,其主要地位是不容动摇的。个人必须遵守的只有国家的意志,这是一个事实。<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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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译者弁言<br>第二版序言<br>第一版序言<br>凡例<br>第一章 法律渊源考<br>奥斯丁的法律观一奥斯丁的法律观无法恰当地解释过去的情形一什么是法?一研究问题的两大途径一演绎法一归纳法一归纳法的几点危险之处一条顿法一蛮族法一不是立法一而仅是记录一迁徙和征服一“蛮族法”的目标一“蛮族法”的属人特征一((法令集》一《法令集》的起源一效仿罗马人观念一“法令集”的特点一封建法一封建法的起源一封建法的结局一封建法具备了地方属性一封建法通过“同等地位者”执行一封建法属于法院一封建法不完善一教会法一商人法<br>第二章 法律渊源考(续)<br>英国的地位一诺曼征服的影响一法的“地方”性一法的“共同”性一法的“司法”性一12世纪改革一法的“王室”性一领地一法的“国家性”一其他地方的不同情况一法国和德国的情形一教科书一教科书在法德两国的不同命运一德国的教科书被视为法律一法国的教科书只被视为法律解释一习惯法的汇编运动一汇编程序一德国的“邦法”一德国对外国法的继受一苏格兰对外国法的继受一其他法一城镇法一王室法律一这些法与国家法的不同一法律历史:小结一法律诞生前的时代一习惯的出现一习惯的变迁一习惯被宣布一习惯被有意改动一习惯被有意改动,但幅度很小一神启法一法律作为国家的命令一制定法律与宣布法律<br>第三章 国家<br>国家的现代理念一抽象概念一假借而来的理念一社会的政治阶段不是最早的阶段一国家和氏族一氏族联盟一战争纽带一与氏族不同的组织原则一帝国的影响一法兰克冒牌帝国一采邑一军事一层级性一国家的复兴一新特征一王室领地一封地对王权的影响一世袭制一司法特点一行政权一国家成员一首先只是勇士一封建主义原则一塞勒姆宣誓一公元1648年一税收一在英格兰一德国一法国一国家的主权<br>第四章 司法<br>血亲复仇一条顿历史开始时,血亲复仇已经消失一赔命价一缺少强制支付的手段一不可赎之罪一国王的地位一强迫接受一赔命价的支付一国王的份额一不可赎之罪是指侵害国王利益的罪行一刑法一国家司法与氏族司法一王室改革一封建司法一王室司法的复兴一国王的和平一思想的延伸一占有一破坏和平一间接的司法权一王室实施的更有效的办法一法庭书面令状一陪审制一王室特权一查理大帝一在德意志和法兰西的失败一陪审团制度的实施一局部特征一国家的胜利一法组织结构和两项原则一大众法庭上的王室官员一原则的不足一巡回审判一御前会议一固定区域内的王室审判一法国的发展一德国的发展一二者的失败一波莱特一英格兰的发展一御前会议一巡回审判一治安法官一衡平法院一不只是个秘书处一也不只是衡平法庭一只是律法改革的一个机构一法庭之起源一程式主义与衡平法院<br>第五章 土地分配制度与地方政权组织<br>人类进步的历程一集约耕作一罗马的情形一过渡时期一条顿氏族组织一条顿人的村落组织一纯粹的条顿族活动区一村落的最简单要素一村落存在的基础一私有的土地?一是房屋所有人还是氏族的居民?一政治国家尚未诞生一脱离国家的影响一百户邑一郡县一政府和氏族间的竞争一地主的产生一村落的反应一郡的命运一罗马伯爵一德国的地方行政官一封建主义一英国的例外情况一诺曼征英一来自于郡守的危险一英国的特殊地位一其他国家的状况一法国的领主封地模式一体制的弱点一专制区域一权力的集中一管理财产的政府机关一体制的变化一陆军中尉一总督一德国的军事化封建主义一查理大帝一治安分区一军事化区域一英格兰发展的结果一没有世袭的管辖权一没有官僚系统一没有特权官员一中央政权与氏族的联合一地方自治政府<br>第六章 占有和所有<br>占有是一个事实问题一所有是一个法律问题一占有和所有的关系一盎格鲁一撒克逊法典一教会的牛和教会的安宁一教会的牛一教会的牛如何确认一教会如何获得牛的所有权一教会的安宁一两种不同的概念一支付费用一实物支付费用一讲价和交易一王室的影响一所有权的主观化一探踪寻迹一手护手原则一土地(不动产)一按份共有的土地所有者一村落是一个排外的团体一移民者一国家打破乡村秩序一通过抑制公社行为来实现一通过鼓励居民的自由来实现一通过保护交易来实现一村落的主张一亲属的主张一王室和牧师的影响一国家豢养的地主一这些地主的佃户一采邑一自由土地的消失一对地产执行一村落的义务一没收不动产一撒里克法典一来自国王禁令的“丧失”一继承法一血亲复仇一口粮田的继承人一妇女的例外一“血缘氏族”的继承法一对妇女准入一承认子女的解放权一代位继承一血亲继承一遗嘱一封建主义建立之后的反复阶段一国家和财产权一安宁的观念一理论的扩展一依法占有和财产权<br>第七章 社会等级与契约<br>等级社会一贵族一农民一农奴一奴隶解放一公务贵族一教父阶层一赔命价制度——认识社会组织的指针一赔命价的属性一扣押一放逐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一答辩保证金一以抵押物作为保证一担保的再次出现一保证人一保证人地位的发展一合同形式的出现一保证人的地位一首要债务人的延伸一以抵押作为契约一宣誓一契约观念的发展一书面合同一英国不予承认一见证合同一诉讼一关于合同的英国理论一侵权案件一简约之诉一对价一合同发展简史<br>第八章 摘要总结<br>如今法律是一种社会强制力量一或许其最初是由个人权利而来一习惯一形成习俗一社会的认可一禁忌一连带责任一法律是一种保守的强制力一变革的本能一法律和社会组织一社会的利益动机一社会规则一种族主义规则一氏族习俗一种族主义社会的特征一社会等级一群体一排他性一种族主义规则的缺陷一国家的最初形式一国家原则一国家和氏族的对立一封建制度的妥协一国家最后的胜利一但是受到氏族理念的影响一一个反对意见一以例说明一契约<br>主要参考文献<br>援引法典年表<br>索引<br>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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