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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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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葡萄牙刑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1398359
  • 作      者:
    陈志军译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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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军,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夫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副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专著);独译《菲律宾刑法典》、《保加利亚删法典》、《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匈牙利刑法典》、《波兰刑法典》、《冰岛刑法典》、《上耳其刑法典》、《巴两刑法典》、《占巴刑法典》;参编《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副主编)、《英美刑法学》、《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等刑法学著作二十余部;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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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葡萄牙现行刑法典颁布于1982年9月23日,迄今为止进行了23次修正,其中幅度最大的一次是2007年9月4日第59/2007号法律所做的修正。葡葡牙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卷。总则部分包括六编:第一编(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行为)、第三编(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四编(告诉与白诉)、第五编(刑事责任的消灭)、,第六编(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与损害的赔偿)。分则部分包括五编:第一编(侵犯人身罪)、第二编(侵犯财产罪)、第三编(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罪)、第四编(妨害社会生活罪)、第五编(危害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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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e)由葡萄牙人或者外国人针对葡萄牙人实施的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Ⅰ)行为人被发现身在葡萄牙;
    Ⅱ)该行为按照行为地的法律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地国不行使其追究刑事责任权力的;
    Ⅲ)构成的犯罪可被引渡但未获准引渡或者不能因为执行欧盟逮捕令或者对葡萄牙有约束力的其他国际合作文书而决定将行为人移交其他国家的。
    f)由外国人实施的犯罪,如果该人被发现身处葡萄牙,而且构成的犯罪可被引渡但未获准引渡或者不能因为执行欧盟逮捕令或者对葡萄牙有约束力的其他国际合作文书而决定将行为人移交其他国家的。
    g)作为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法人设立于葡萄牙领域内。
    2.行为实施于葡萄牙领域外,但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公约,葡萄牙政府有义务对之进行审判的,可以适用葡萄牙刑法。
    第6条适用葡萄牙刑法之限制
    1.葡萄牙刑法适用于在葡萄牙领域以外实施的行为,以行为人在行为地国未受审判或者行为人全部或部分逃避执行所判刑罚为限。
    2.对根据前款的规定可以适用葡萄牙刑法的案件,如果行为地国刑法对行为人更为有利的,应当根据行为地国刑法对行为进行审判。对该行为所可能判处的刑罚应当转换为符合葡萄牙制度的刑罚;如果不符合葡萄牙的制度的,则适用葡萄牙刑法对该行为规定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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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卷 总则
第一编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行为
第一章 处罚的条件
第二章 犯罪的形态
第三章 阻却违法与责任的事由
第三编 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一章 共同规定
第二章 主刑
第一节 监禁与罚金
第二节 监禁的暂缓执行
第三节 提供社会服务与训诫
第四节 假释
第三章 从刑及其效力
第四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犯罪竞合与连续犯的处罚
第四节 折抵
第五章 相对不定期刑
第一节 倾向性犯罪人
第二节 酗酒者及类似人员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六章 法人
第七章 保安处分
第一节 对不可归责者的收容
第二节 收容处分的暂缓执行
第三节 刑罚与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的执行
第四节 不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
第八章 对因精神错乱而不可归责者的收容
第九章 对犯罪工具、犯罪所得与犯罪收益的没收
第四编 告诉与自诉
第五编 刑事责任的消灭
第一章 追诉时效
第二章 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时效
第三章 其他消灭事由
第六编 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与损害的赔偿

第二卷 分则
第一编 侵犯人身罪
第一章 侵犯生命罪
第二章 侵犯胚胎生命罪
第三章 侵犯身体完整性罪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五章 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
第一节 侵犯性自由罪
第二节 侵犯性自决罪
第六章 侵犯名誉罪
第七章 侵犯受保护的私人生活罪
第八章 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
第二编 侵犯财产罪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侵犯所有权罪
第三章 一般侵犯财产罪
第四章 侵犯财产权利罪
第五章 因行为人的身份而加重的危害公共部门或合作社的犯罪
第三编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罪
第四编 妨害社会生活罪
第一章 妨害家庭、宗教感情、对逝者的尊重罪
第一节 妨害家庭罪
第二节 侵犯宗教感情罪
第三节 侵犯对逝者的应有尊重罪
第二章 伪造罪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伪造文书罪
第三节 伪造货币、债权证券和印花票证罪
第四节 伪造印章、砝码及类似对象罪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章 公共危险罪
第四章 妨害交通安全罪
第五章 妨害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宁罪
第一节 危险的反社会行为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宁罪
第三节 侵犯身份标志罪
第五编 危害国家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主权罪
第一目危害国家独立与领土完整罪
第二目危害外国与国际组织罪
第二节 危害法治实施罪
第三节 选举犯罪
第四节 共同规定
第二章 妨害公共当局罪
第一节 反抗或者不服从公共当局罪
第二节 私放被羁押人、被羁押人脱逃及不履行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罪
第三节 妨害公务措施罪
第四节 篡夺职权罪
第三章 妨害实现司法公正罪
第四章 实施于公共职权行使中的犯罪
第一节 贿赂罪
第二节 公务侵占罪
第三节 滥用职权罪
第四节 侵犯秘密罪
第五节 抛弃职责罪
第六节 一般规定
附录1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节选)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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