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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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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德国民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5614
  • 作      者:
    陈卫佐译注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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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卫佐,1967年8月9日生于南宁市,祖籍广西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汉族。
  1990年获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德国萨尔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以magna cum laude的成费获德蚓萨尔大学法学博士学位(doctor iuris)。受海牙国际法学院的邀请.即将于2012年7月用法文为海牙国际法学院2012年夏季讲习班讲授同际私法特别课程-《中国国际私法的新法典编纂》。其法文讲义将发表于《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演集》
  自2004年10月至今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3年4月至今为法国斯特拉斯堡国际比较法学院客座教授,已先后用法文为国际比较法学院2003年至2010年每年4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办的春季讲习班和2003年8月在奥地利格拉茨、2009年8月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办的夏季讲习班讲授比较法;2005年4月至今为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客座教授;2010年1月至2月为法国巴黎政治学院(Sciences Po paris)访问学者;2010年2月至3月为比利时鲁汶大学(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客座教授。
  曾于1996年7月1日至8月31日以海牙国际法学院1996年博上奖学金获得者身份.在海牙嘲际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8年5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萨尔大学欧洲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其中1998年5月至8月为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短期研究奖学金获得者,2001年6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瑙曼基金会Friedrich-Naumann-Stiftung博士奖学金获得者)。
  主要学术成果:《托丁语法律用语和法律格言词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专著《比较国际私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专著《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07年版),《同际条约的冲突规范中的反致和转致》,法兰克福,彼得·朗欧洲科学出版社2004年德文版.被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列为关于海牙中际私法公约的一般参考文献之一。见专著《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2006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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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德国民法典(第3版)》一书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卫佐博士1998年至2004年留学德国期间的呕心之作。其第1版于2004年、第2版于2006年出版后,获读者普遍好评。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德国民法典的最新动态,译者依据该法典的最新版本熏新进行了翻译、修订,现推出反映德国民法典截至2010年1月1目的施行状况的第3版。第3版保留了第2版的大部分注解;对比了德国民法典的德文原版与多个英、法、日文译本,力求使译文更为准确吸纳了读者的批评意见,使译文和注解的质量又上一个新台阶。总之,《德国民法典(第3版)》是拥有中、德两国法学博士学位的陈卫佐博士历时十余年的劳动成果,无论在严谨态度和翻译技巧,还是在学术功底和专业水平上,均堪称最值得信赖的德国民法典最新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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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因旅行举办人无支付能力或关于财产的支付不能程序的开始,而对旅客发生的返程的必要费用。
  旅行举办人只能以下列方式之一履行第1句所规定的义务:
  1.向在本法适用范围内有权营业的保险企业投保;
  2.由在本法适用范围内有权营业的信贷机构做出支付的约定。
  (2)保险人或信贷机构(客户的金钱担保人)可以就其在1年以内依本法总共须偿还的金额,将其责任的最高额限制为110,000,000欧元。客户的金钱担保人在1年以内依本法总共须偿还的金额超过第1句所称最高额的,各项偿还请求权按其总金额与最高额的比例予以减少。
  (3)为履行第1款所规定的旅行举办人义务,旅行举办人必须使旅客取得对客户的金钱担保人的直接请求权,并通过交付由客户的金钱担保人或在客户的金钱担保人的促使下出具的证明书(担保证书)来证明该直接请求权。担保证书已交付给旅客的,客户的金钱担保人既不得对旅客援用因客户金钱担保合同而发生的抗辩,也不得援用在客户金钱担保合同终止后担保证书才被交付这一情况。在第2句的情形下,以客户的金钱担保人向旅客清偿为限,旅客对旅行举办人的请求权转移给客户的金钱担保人。旅行媒介人向旅客交付担保证书的,旅行媒介人对旅客有义务检查担保证书的有效性。
  (4)仅在已向旅客交付担保证书时,旅行举办人和旅行媒介人才能在旅行结束前请求或受领旅客所支付的旅费。旅行媒介人交付担保证书,或其他可归责于旅行举办人的情事表明旅行媒介人系受旅行举办人之托,为其充当旅行合同的媒介的,旅行媒介人视为经旅行举办人授权受领旅客所支付的旅费。旅行媒介人之受领支付,被以突出形式向旅客排除的,不适用前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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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译注者说明
第3版前言
德国民法典与中国对它的继受——陈卫佐的德国民法典新译本导言
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
第一章 人(第1条至第89条)
第一节 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第1条至第20条)
第二节 法人(第21条至第89条)
第一目 社团(第21条至第79条)
第一分 目一般规定(第21条至第54条)
第二分 目已登记社团(第55条至第79条)
第二目 财团(第80条至第88条)
第三目 公法上的法人(第89条)
第二章 物和动物(第90条至第103条)
第三章 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
第一节 行为能力(第104条至第115条)
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116条至第144条)
第三节 合同(第145条至第157条)
第四节 条件和期限(第158条至第163条)
第五节 代理和意定代理权(第164条至第181条)
第六节 允许和追认(第182条至第185条)
第四章 期间、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
第五章 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25条)
第一节 消灭时效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第194条至第202条)
第二节 消灭时效的停止、暂不完成和重新开始进行(第203条至第213条)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法律效果(第214条至第225条)
第六章 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第226条至第231条)
第七章 担保的提供(第232条至第240条)

第二编 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
第一章 债务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条)
第一节 给付义务(第241条至第292条)
第二节 债权人的迟延(第293条至第304条)
第二章 通过一般交易条款来形成法律行为上的债务关系(第305条至第310条)
第三章 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关系(第311条至第361条)
第一节 成立、内容和终止(第311条至第319条)
第一目 成立(第311条至第319条)
第二目 特殊的交易形态(第312条至第3129条)
第三目 合同的改订和终止(第313条、第314条)
第四目 单方面的给付确定权(第315条至第319条)
第二节 双务合同(第320条至第327条)
第三节 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约定(第328条至第335条)
第四节 定金、违约金(第336条至第345条)
第五节 解除;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撤回权和退还权(第346条至第361条)
第一目 解除(第346条至第354条)
第二目 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撤回权和退还权(第355条至第361条)
第四章 债务关系的消灭(第362条至第397条)
第一节 履行(第362条至第371条)
第二节 提存(第372条至第386条)
第三节 抵消(第387条至第396条)
第四节 免除(第397条)
第五章 债权的转让I第398条至第413条)
第六章 债务承担(第414条至第419条)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第420条至第432条)
第八章 各种债务关系I第433条至第853条)
第一节 买卖、互易(第433条至第480条)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433条至第453条)
第二目 特种买卖(第454条至第473条)
第一分目 试验买卖(第454条、第455条)
第二分目 买回(第456条至第462条)
第三分目 先买(第463条至第473条)
第三目 消费品买卖(第474条至第479条)
第四目 互易(第480条)
第二节 部分时间居住权合同(第481条至第487条)
第三节 贷款合同;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和分期供应合同(第488条至第515条)
第一目 贷款合同(第488条至第505条)
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一488条至第490条)
第二分目消费者贷款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一491条至第505条)
第二目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第506条至第509条)
第三目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期供应合同(第510条)
第四日不可缺少性、适用于生计发起人(第511条至第515条)
第四节 赠与(第516条至第534条)
第五节 使用租赁合同、用益租赁合同(第535条至第597条)
第一目 适用于使用租赁关系的一般规定(第535条至第548条)
第二目 关于住房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49条至第577a条)
第一分目 一般规定(第549条至第555条)
第二分目 租金(第556条至第561条)
第一亚分目 关于租金的约定(第556条至第556b条)
第二亚分目 关于租金额的规定(第557条至第561条)
第三分目 出租人质权(第562条至第562d条)
第四分目 合同当事人的更换(第563条至第567b条)
第五分目 使用租赁关系的终止(第568条至第576b条)
第一亚分目 一般规定(第568条至第572条)
第二亚分目 期间不确定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3条至第574e条)
第三亚分目 期间确定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5条、第575a条)
第四亚分目 园雇佣而出租的住宅(第576条至第576b条)

第三编 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
第四编 亲属法(第1297条至1921条)
第五编 继承法(第1896条至第1908条)
附:陈卫佐译注之《德国民法典》第3版对第2版的条文修改(修正、增加和废止)情况一览表
第1版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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