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证据审核的实施情况<br> 1.目前,审判实践对于非法证据的审查情况及效力认定?<br> 被调研者大多认为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要区别对待,如果是内容上违法则不予认定,如果仅仅是形式上的稍有瑕疵则是给予认定的。例如行政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在程序上有瑕疵但内容属实的,实践中往往就给予认定,而忽略些微的瑕疵。<br> 很多原告提供证据时只注意内容,认为只要内容合法形式上无所谓,有的逾期提交,有的形式上不符合规定,法院若是以此为理由不采用,原告会很不理解,很容易误会法院的判决。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也有很多不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如果严格按照《证据规定》办案,则很多案件将面临没有证据的尴尬。所以说关于这些证据的效力,理论上容易规定但在实践中操作很难。<br> 2.调解过程中的事实认可,在其后的诉讼中是否一律予以排除其证明效力?<br> 原来的《证据规定》主要适用于裁判,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在修改《证据规定》时要体现行政诉讼调解的思想。目前,对于调解过程中提供的事实,法官在实践中的做法是明着不用但暗中使用。(八)其他相关问题1.您是否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证据规定》?您是否还有其他有关《证据规定》适用方面的意见?<br> 大多数法官认为其经常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证据规定》,但是正如上述提及的很多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情况下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是依据法官的心证作出的,基层法院急需可操作性强的《证据规定》。也有部分法官认为在审判实践中《证据规定》适用的不多,主要是采用民事证据规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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