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大程度上重视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法院又应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解释取代行政机关的解释?这是司法审查程序必须回答的问题。<br> 在长期的司法审查实践中,美国法院通过许多判例逐渐发展出对待行政机关法律解释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的适用,随行政机关的性质、行政行为的性质、案件的性质和法律的性质等具体情况而异。归纳美国法院的判例,法院对应当如何重视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主要考虑下列因素:<br> (1)行政机关的各种解释并非处于同等地位。行政机关对支配其活动的法律长期一致的解释,对其曾经参加起草的法律的解释,在法律刚刚制定时的解释,受到法院较大的重视。行政机关最近的解释,以及与以往的解释相冲突的解释,受法院重视的程度较低。<br> (2)对法律负主要执行责任的部门所作的解释,受到较大的重视;非主要执行部门对其所执行的法律所作的解释,受重视的程度较低。<br> (3)国会对行政机关法律解释的态度。国会赞成行政机关的解释时,例如国会拒绝修正行政机关的解释,或者国会修改法律同意行政机关的解释时,法院会高度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相反,如果国会修改法律时不理会行政机关的解释,法院就不会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br> (4)行政机关的解释不符合通常的解释规则时,法院不会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例如行政机关的解释和明白无疑的语言含义相冲突,或者和法律的主要宗旨相冲突时,法院不会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 <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