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家行政机关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是否正确合法。即“根据该行为所为之请求,不仅应以被侵害的利益为由,且应以侵害法律为由。”①行政争议不仅意味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意味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相应的不作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合法性与适当性提出质疑或否定。这样,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就成了行政争议的核心内容。<br> 5.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对等。我们知道,民事纠纷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相对一方。但是,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在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存在着不平等性、不对等性,这是因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始终处于优越和主动的地位,处于命令和管理的地位,而相对一方则往往处于被管理和服从的地位。<br> 行政争议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一是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涉及面广,内容繁多,情况复杂,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十分密切,发生行政争议在所难免。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需要高效而权威的行政权力,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②行政权力更是如此,其主动性决定它具有自我膨胀的天然本性: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虽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权力的行使可以随心所欲。当遇有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就必然会产生行政争议。二是行政行为总是要通过具体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来作出,而由于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对行政管理的要求,随着行政职能的不断扩大和增强,行政争议只会逐年增多。三是由于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个人觉悟水平的不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不同,在执法过程中,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时,难免产生某些失误,侵害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引起相对人的不服;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家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故意越权或滥用权力的行为,从而产生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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