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在宪政和行政法治中的功能定位》是以“结构功能主义”为分析工具,将行政诉讼制度放在宪政和法治环境中加以讨论,探讨行政诉讼制度与其他公法制度之间的功能分担问题。这对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理论体系的建构具有十分积极意义。本书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值得关注的观点。例如,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特别是其判例制度,并非是建构性制度,而是依赖于司法品质的培养而逐步形成的;认为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受制于其所赖以生存的环境,尤其是宪政和行政法治环境。在宪政和行政法治逐步多元化的今天,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不仅要扩大功能,更要转变在宪政与行政法治中的功能定位,重视与其他公法制度之间的协调关系;认为在法的形式不断丰富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关注如何丰富法的形式(如软法、判例法)问题,而且应当更加关注各种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认为单纯的分权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内部审查机制权限划分的理论基础;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原告资格制度应当从依据“利害关系”转向依据“谁最适合担当原告”为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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