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婚姻法上的认定与否在于该事实婚姻形成的时间,1994年2月1日是条时间上的分界线: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之后的则不受法律保护,仅按同居关系处理。
由于上述规定并未写进婚姻法里,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颁发,虽然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实际生活中,由于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一规定,所以常常自以为是事实婚姻的,可法律上却属于同居关系。
就在作者着手撰写本章的时候,恰好东莞的王先生给作者打来电话咨询法律问题,说他和他太太准备“协议离婚”,并已经起草好了协议书,请作者帮他在法律上把把关。王先生的协议书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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