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四联考硕辅导项目的宣传及招生广告,该项目在全国发行的杂志上宣传招生授课,根据教育行业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教育行政许可,并取得一定的资质,这也是广告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的内容。在该广告中虽然没有出现北京四联某中心的字样,但与《大学生X》杂志社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的是北京四联某中心,杂志社应当对作为广告主的北京四联某中心提供的相关资质材料予以审查。杂志社提供的证据中只有罗尔学院的相关资质材料的复印件,且没有加盖公章明示专为办理此事,也没有提交合作办学合同,北京四联某中心与有办学资质的单位合作四联考硕项目一事,没有证据支持。
鉴于以上原因,北京四联某中心所办四联考硕的项目没有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违反相关行业法规,其提供的广告内容使公众认为其具备办学资质,系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大学生X》杂志社作为广告经营发布者,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使上述广告得以发布,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广告使原告崔某对四联考硕的项目产生误解,报名后发现问题却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崔某起诉要求北京四联某中心与《大学生X》杂志社赔礼道歉、退还报名费及赔偿车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超出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保护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尔学院与北京四联某中心合作四联考硕项目,故认定罗尔学院不需对上述虚假广告承担责任,对崔某请求该学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此项义务是与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对应而言的。现代社会,科技越来越发达,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很多产品的成份、功能、使用方法、作用原理等内容早已超越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正确地判断、评价、选择、使用,均有赖于经营者提供必要真实的信息,并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更好地利用商品,有效避免不当使用产品(接受服务)产生的危险。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