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br> 本案例涉及公司合并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知识。公司组织体变更是指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法律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法律后墨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即公司组织体变更前的债务;除另有约定外,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通过比较《公司法》第174条与第176条,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合并与分立规定是有差异的,对于公司合并公司法赋予债权人异议权。该原因何在?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差异体现在哪里?<br> 这是因为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影响是不同的。公司分立,并未减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即使分立出的公司有强弱、大小之别,但债权人有权向分立后的公司请求偿还,故公司的分立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但公司合并,可能对债权人的影响较大。债权人本对一家资产雄厚的公司享有债权,到期债权完全能够得到清偿。但若该公司与一家濒临破产的公司合并,对债权担保的资产可能就产生不足,或者该公司与另一家资产雄厚同时负债累累的公司合并,资本虽然变大了,但是由于债务的增多,原债权人的债权很可能面临不能完全清偿的后果。<br> 正是由于公司合并会产生削弱公司偿债能力的效果,如果只是赋予债权人对合并后的公司请求偿还的权利,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公司法在公司合并的规定中特别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保障债权人的权利。<br> 公司法对公司的减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而对于增资未作同样要求,这与公司合并与分立区分对待的原因相同,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增资对于债权人的债权不产生影响,而减资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对减资的程序更为严格,同时债权人在减资过程中享有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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