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理,父子关系在法律中也被置于阳与阴(尊与卑)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位居家长的父亲就可以无视子女的利益,中国经典中与子孝相提并论的是父慈,强调的是做父亲的责任。一个称职的父亲,一定不是对子女利益无所用心的人。当子女长大成家,生育下一代后,他们在自己的父辈面前仍然是卑幼,但相对于自己的后代,则为尊长,所以尊与卑、阴与阳是一个变易的概念,一个人从幼年到成人、生育,这是一个逐渐从卑幼(阴)向尊长(阳)转变的自然过程。因此,父子结构内存在着一种相互依赖关系,但是自宋以后,父子结构中父专制的成分增加,表现在法律上是权利大于义务,与此同时,则是子的义务的增加。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作为母亲的女性在家中的地位。礼教按照女性一生经历的不同阶段,规定女性的地位有所不同:未嫁时从父,已嫁从夫,夫亡从子。从父、从夫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就如阳主阴从一样,在有尊长在时,卑幼的身份是不可以对抗尊长的。但相对于母子关系,无论是在夫生前还是生后,子对母都应尽的孝道保证了母亲不因性别而降低到卑幼的地位。其实在古代中国,孝道是不论地位、不论阶级,任何性别、任何年龄的人都要遵从的最高道德,甚至王位也要处于其下。孝永远是下辈对上辈的义务。它的对上原则并不因性别差异而减弱。就儿女对父母尽孝的意义看,父母被视为同一,并无差异。所以丧夫的寡妇不需服从儿子,反而常常会受到子女的加倍尊敬。一般来说,子辈年幼时,女性尊长的权利可以盛极一时,但随着子辈成年和对家庭责任的承担,女性尊长的作用会逐渐减退乃至完全由子辈支撑门户,这样的经历不只是在王权的传承中才能看到。所以作为阴的角色的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处于变易之中的。在父子和父母子女关系中,长幼是一个决定家庭地位的大原则,但如果将这两对关系置于家族的纽带中,就会看到长和幼的关系就如同阳和阴一样不是一成不变。如果从人人都存在由卑幼上升为尊长的可能这一意义而言,由卑到尊又是充满变动机制的过程,这种自然的变迁又消解了身份等级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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