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曾有一个可以用理性主义、法典化、法官克制和机械司法加以概括的严格法制时期。随着历史的推进,在经历了波澜壮阔的历史大试验之后,法官在司法中的角色由克制走向能动,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从否定走向了肯定,最终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得以确立。
罗斯科·庞德对这一历史演化过程作了如下凝练的归纳:“作为一种法律发展力量,注疏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立法因素。在原始时期,法被视为神授和不可改变的,赋予世俗法官最大的权限就是注疏神圣经文。后来当习惯法已被权威性地形成之后,严格法阶段为了保证法的统一性对法律变化的反感和对司法功能纯机械的限制之渴望,是试图钳制对经典原文注疏和逻辑发展的造法功能。在成熟法时期,分权的教条要求法律的创制和运用完全分离,以至于法官所要做的仅仅就是根据既定的真正注疏规则来确定立法者的实际意图,以便使得用以法典支配的国家力图再次使其法院成为十足自动化。因批评家对此已作了评估,所以19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典理论使得法院成为一种司法自动售货机。这种必不可少的机器已用立法或已经接受的法律原则事先准备好,一个法官唯一能够做的就是把案件事实从上面放进去,并从下面取出判决。这位批评家说,的确,案件事实并不总是与机器适应,因此,为了得出某种结果,我们或许不得不重击或颠摇机器。但是即使在纯粹机械(功能)背离的极端情况下,这种判决丝毫也不能归功于重击或颠摇机器的过程,而只能归因于机器本身。这种司法判决过程的概念是不能经受今天所有法律的和政治的制度的严格审查的。人们坚持认为,在法官们发现和适用这种观念之前,知道去哪里找到先前存在的规则、它们以什么方式存在、如何推导出它的形式以及怎样获得其权威。在这类问题探究出结果时,这种规则似乎已羽翼丰满地从法官头脑中飞出。设想司法功能仅仅是一种注疏和适用作为依据,就会得出法院正在滥用篡夺的权威。与其说这个结论是真实的,毋宁说我们司法功能本质的政治理论是不健全的。这绝不是真正的普通法理论。就其渊源来说,它是诞生于绝对与不可变时期的一个虚构。如果所有的法律规则都以一种以不变形式包含在神圣的经文、十二铜表法、法典或公认的法令大全之中,或者包括在其原则被权威地证明为一个习惯法王国之中,那么,不仅在注疏的伪装之下通过推导和类推延伸必然遇到新的情况,而且所有法律的不可避免的变化也必定会隐藏在相同伪装之下。以这种方式开始,在政治理论中,通过吸收拜占庭统治权观念和接受相应的统治者意志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拜占庭概念,机械的司法职能观念因袭下来,并普遍采纳孟德斯鸠权力分立理论而得到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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