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2004年11月30日的四份《商标许可合同》的真实性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是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一审法院凭签约代表的身份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涉案4项奥妮商标先许可后转让的情况、涉案4项奥妮商标的备案情况、涉案商标拍卖时被许可人是否提出异议的情况,认定2004年11月30日的《商标许可合同》系倒签或虚假的合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各方当事人对四份商标许可合同所加盖的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在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涉案四份《商标许可合同》为倒签或者虚假的情况下,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和确定四份《商标许可合同》真实与否。
二、关于宝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为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商标权人就涉及该商标进行交易的没有过错的当事人。而“不得对抗”,是指在先订立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
展开
——郑成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