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的发展进路个人、家庭和社会三者利益的调和,是现代遗嘱法所追求的目标。从遗嘱继承的历史进程上看,三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为三种进路:
1.尊崇家庭和社会利益,否认个人遗嘱自由
这里的逻辑前提是:家庭(家族)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生活共同体。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创造,亦应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分享。当一家庭成员去世时,其财产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所分享。特别是为了保证家庭的延续性,家庭财产应当由直系血亲继承。依据这一观念,只有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才能继承其遗产。
这是在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继承理论,深刻影响着古代的继承法律制度。古代继承法考虑的主要是家庭和社会,对于个人极少留意,这一点东西方都不例外。密拉格利亚指出:“古时社会的权利占优势,个人的权利则不重视。那时惟一盛行的权利,是表示家庭权利卓越的法定继承,而不是个人行为的遗嘱继承。在《创世纪》里,找不到真正的遗嘱继承的痕迹,不过家长有某种权利,在死亡时赐予他们的财产而已。雅典人有以收养的方式,指定继承人的制度,但以没有子女为条件。这就是表示,最初只子女得继承。遗嘱的权能原是斯巴达人所没有的,其后才由伊壁塞达人的法律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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