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有如下条件:<br> (1)下落不明状态持续二年。下落不明,是指离开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持续达到二年;<br> (2)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些人没有顺序限制。<br> (3)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法院是作出宣告失踪的法定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如果失踪人出现或有其他方法确定其下落,宣告失踪程序中止;如果仍然下落不明,则依法宣告失踪。<br> 第二十一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br>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br> 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br> 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br> (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br>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br>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br> 第二十四条【宣告死亡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br>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