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厂、姚仕钱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法院认定叶发枝所饲养的小鸭出现9000只死亡是因购买、使用了饲料厂生产的饲料而造成是完全错误的。叶发枝小鸭死亡的原因至今并没有经过权威部门检验,其死因是不明确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叶发枝饲养的小鸭的死因是因为吃了饲料厂生产的饲料而造成的。家禽在饲养过程中出现死亡是正常现象,既有可能是食物中毒,也有可能是病毒感染或者养户的饲养技术差所致。一审法院仅凭广东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的(广东)省质监认定(044)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检出一审法院所送检的鸭饲料样本中每公斤含2.09毫克喹乙醇就断定了叶发枝的小鸭的死亡与饲料厂生产的饲料存在因果关系实为不妥。两者根本没有任何逻辑关系。首先,虽然饲料厂与罗广锋曾经有购销关系,但所送检的饲料样本长期存放在罗广锋处,饲料厂根本无法确认该饲料是否饲料厂生产的,也无法确认该饲料在存放过程中是否被污染。因此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次即使饲料厂生产的饲料如上述检验报告结果反映的那样,叶发枝的小鸭吃了也不可能导致死亡。因为根据权威专家论证和《中国兽药典》所述每公斤饲料中含25毫克以上才会生产效果,超过100毫克才会发生申毒现象,而如检验报告中的每公斤2.09毫克是根本不会产生任何药物作用,更不会产生中毒现象。因此叶发枝的小鸭死亡与饲料厂生产的饲料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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