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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保险格式条款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715628
  • 作      者:
    王海明著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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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海明,男,江西遂川县人。先后求学于江西师范大学中文系、厦门大学法学院,获文学学士学位和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至今供职于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要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和地方法治与政策的应用研究。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0多篇。曾参与编写《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精解》、《民法总论》,编著《消费者维权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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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保险格式条款常常是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发生诸多争议的纠结所在。保险格式合同条款具体情况如何?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否属于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伴随着市场公平理念和市场效率理念的衡平深化,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如何认识,将折射出法治建设微观实践层面保险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益理念。在当下,对保险格式条款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依托于保险体制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以及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最新规定,《保险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发展演变、法律特征、法律规制等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和较为深入的考察,并就因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引发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个案深度理论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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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保险人的组织机构
  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上的有关规定。保险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保险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依《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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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条款与条款格式化
第一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保险合同条款格式化

第二章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
第一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说明的特殊性
第二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说明的形成
第三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说明的履行
第四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说明的违反

第三章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订入
第二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生效
第三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形态

第四章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监管
第一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体系、价值
第二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公力监管发展、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监管模式

第五章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性
第二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附录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合法性分析
第二节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合理性、规范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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