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该案中椭圆字体“Du PONT,‘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的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其注册时所指定的或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即使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被使用,也会引起公众误认为其出处与驰名商标有某种联系,从而引起混淆,或产生降低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其商誉价值的后果。因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任何形式对驰名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足保护驰名商标的本质所在。互联网在近几年获得飞速发展,已成为企业生存及发展必不可少的工具,在互联网上应给予驰名商标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以使驰名商标及其商誉价值免遭损害。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识别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有较强的识别性,网络中的访问者一般凭借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目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往往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还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商标权人应有权以域名的方式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享受该驰名商标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必然会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计算机网络中未经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或者使用,实际上是该域名的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无合法依据地占有了应属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的商业利益。这种使用如果未经许可,就是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侵犯。如被告注册的域名在互联网上投入使用,必然会导致公众误以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Du PONT“商标有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同时,被告注册”dupont.com.cn“域名后并不使用,实际上阻止了杜邦公司将其驰名商标以最简洁的方式用于域名注册,妨碍了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行为主体的活动符合公认的道德标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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