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作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博物馆在选择展品制作机构,特别是文物复制单位时都会选择具有与制作工作相适应的设备条件和技术资质的合格单位,但这并不能表明制作机构的制作成品就能够符合博物馆的要求。更好的方法是在合同中对于展品制作的工艺、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的约定,必要时可以在合同后附以专门的“工艺、技术确认书”和“验收质量标准”,作为验收的依据,也是评价制作机构制作成功与否的依据。
5.制作周期:应具体标注到日,如有必要也可以精确到时,如果是异地制作,制作周期中还应包括展品运输到馆的期限。
6.不转托保证:如前文所述,在博物馆展品制作合同中,博物馆所需要的是特定的展品,因此,博物馆必定是根据制作这一展品所需的必要设备、技术和劳力情况来选择制作机构的,制作机构应当以自己的人力、设备和技术力量独立的完成展品制作的主要工作。这一点应当明确的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当然当事双方也可以约定允许制作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将部分工作转移给第三方完成的,但同时应当约定制作机构在转托前,应当获得博物馆的书面同意,并就该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博物馆负责。
7.交接与验收:交接与验收这一环节是评价制作机构制作工作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交接与验收的完成,也标志着制作展品的所有权和灭失风险正式由制作机构转移给博物馆,因此,在这一条款中应对交接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的程序、标准都作出明确的约定。在实践中,展品的交接一般在博物馆馆合内进行,如果如此则意味着制作单位需要将制作好的展品由制作地运输至博物馆,在这种情况下,本条款中还应酌情对展品运输及包装的形式、责任、费用承担作出约定。
8.质量责任:不论制作哪一类展品,为了保证博物馆的利益,制作机构都要就所制作展品承担质量责任,并就此向博物馆提供质量保证,但这种责任和保证的内容,要视所制作展品不同而有较大的区别,这种质量责任也就是合同法一般原则中所说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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