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合同主体地位平等,是指各方主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都有独立、自由、自主表达意思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具有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而其他组织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他组织可以是合同的主体,但涉及最终权利义务的承受或者责任的承担时,则由与其相关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承担或承受,如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法人分支机构所属法人等。
(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属于法律事实,依法成立的合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这就将合同与非法律事实区别开来,例如朋友之间相约去游玩的约定,就不是法律事实,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合同不同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并无意欲发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无须进行意思表示,只要实施了某个行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特征,以当事人表示意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而实施的行为。法律行为有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之分。单方法律行为是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遗嘱行为。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其实质是指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必须以其独立意志作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合同不是事件,事件是与人的行为和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而合同是人的行为及意志的产物。这就将合同与事件区分开来,例如地震这一自然事件,可以引起保险合同赔偿义务的开始,但是地震本身不是合同,只有在依法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地震才可以引起约定的保险赔偿义务的开始,如果没有保险合同,地震发生也不引起赔偿的问题。当事人之间是否订立保险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意志,但是否发生地震完全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因此,在这些法律事实中,事件和法律行为是明显区分的。
(三)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不仅是法律事实,而且是法律关系。合同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就是从无到有在当事人之间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是将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加以部分改变;终止就是将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予以消灭。这是当事人欲求发生的民事法律效果。当事人订立合同,实施合同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就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根据其民事生活目的的需要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通过合同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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